| 微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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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29 21:26 文章来源:微山县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新建项目,采取集中办公、“一条龙”服务形式,从速办理各类证照手续。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办理的所有证照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不附加其它任何费用;从项目开工建设起,五年内免收一切可控性行政性收费。
二、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外,投资者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限额以内用地),在足额交纳出让金后,由县财政按照投资数额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出让金的30%奖励;1000万元以上的,按出让金的50%奖励。
四、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等项目,依法实行供地。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用地政策提供用地。
五、新入驻企业对县财政年贡献额超过30万元的,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对县财政贡献额的25%进行奖励。同时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按企业第一个经营年度对县财政贡献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单位或个人,以原企业前三年年均对县财政贡献额为基数计算,五年内每年按新增对县财政贡献额部分的25%给予奖励。
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对县财政年贡献额超过10万元的,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对县财政贡献额的25%奖励经营单位。
八、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从第一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对县财政贡献额的25%奖励经营单位。
九、对于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及外向型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十、外来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及公益设施享用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和名誉称号。
十二、本政策适用于来我县投资建设并缴纳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和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
十三、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十四、本政策规定从二○○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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